央视新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云南省金融支持民营企业专项行动方案》。方案建议继续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推动金融服务拓展力度加大,继续加大高原特色农业和乡村振兴信贷力度,强化“住在云南”金融服务,加大对专业化、新技术型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为民营企业提供外贸金融服务。 《云南省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全省专项行动计划》是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的规定依法制定和支持法律。为支持和指导民营经济发展决策拓展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引导“股、贷、贷、保、保”等金融要素为全省民营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全链条金融服务,助力全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一、继续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 (一)推动金融服务规模不断扩大。各银行机构要遵循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服务范围,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服务力度,增加首次借款人数,扩大信用贷款规模,提高民营企业贷款的可得性。银行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产业链和供应链金融服务,依法合规开展订单、库存、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加强与骨干企业、链主合作,加大对上下游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不断拓展金融服务的广度和广度。 (二)继续加大高原特色农业和乡村振兴信贷力度。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全省农业相关领域的信贷投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加大对企业、农民、农场、家庭、大养殖和主妇养殖、农场等高原特色农业的信贷支持。普洱市思茅区将作为金融支持“三农”试点咖啡产业,昭通市镇雄县作为返乡农民工创业金融支持试点。经验形成后,将在全省推广。支持银行机构积极满足县域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运用相关金融产品,加大以农产品资产主业为切入点的信贷投入,以粮油、活畜、温室设施等涉农资产为抵押发放贷款,推动对“三农”的金融帮扶。 (三)加强“住云南”金融服务。围绕“生活云南”建设,支持文化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开发推广“生活贷”、“云逸贷”、“多彩民宿贷”等金融产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文化旅游活动、文化祭祀活动等文化旅游和文化体育的艺术和金融服务。向消费者发行“住云南”专属银行卡,开展“旅游e贷”等金融服务,推动全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加大对专业化、创新型、科技型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各银行机构要利用专家名单、特色业务、新业务,落实专人岗位负责匹配融资需求、解读金融政策、制定服务方案等工作,提高对接精准度。将国家级专家、专家和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等民营企业列为主要服务支持对象,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创新技术抵押融资方式和质押等方面的创新,优化与知识产权等第三方资产审查机构的合作,探索内部审查,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融资。 (五)为民营企业提供外贸金融服务。引导银行机构深化利用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根据本省边境特色外贸融资需求定制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民营企业涉外货物有效融资需求。引导银行机构加强跨境人民币政策应用,通过信用证、托收等方式探索与周边国家新的结算方式,促进与周边国家的贸易结算。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汇率对冲为民营企业提供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提供外贸利率对冲服务。 2.优化民营企业信贷融资服务(六)强化科技金融和产品创新。引导银行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信息技术,将数据元素融入产品和服务中,优化信用评估和风险评估,提高民企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采集和识别能力,注重第一支付来源分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结合全省产业发展情况和民营企业实际情况,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不断提高金融供给灵活性和民营企业融资需求。 (7) 小鬼实行不同的信贷政策。引导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基金内部资金定价、不良贷款减免、尽职尽责提示、绩效考核等工作管理,单独开展民营企业信贷计划,加大对民营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优先配置信贷资源。加强定价管理,根据风险定价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加强服务价格公开,在贷款前充分告知,确保私营企业了解其实际承担的成本和费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切实落实尽职免责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免除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人员责任。 (8) 提供贷款延续服务。银行机构必须应对民营企业异常融资需求,“把符合条件的存量贷款全部延期”。推广随借随还的贷款模式,灵活便捷满足民营企业资金需求。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出现困难、有发展前景、有市场竞争力的民营企业,要稳定贷款、续贷,不得无故停贷、暂扣、撤销、断贷。 (九)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金融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提供优惠金融支持。用好科技创新技改专项再贷款、碳减排支持工具、存量再降准等财政政策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服务。 (十)发挥“融信融福”平台的融资促进作用。“融信融福”平台要围绕“数字信贷、贷款撮合、政策直通、融资增信”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一省平台一网、供需双方全范围”,推动数据全采集、服务全覆盖、政策全在线。扩大全省数据库信息主题采集范围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重点纳入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水电进出口、情报等资金评估等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其他作者和相关和其他相关-含义和其他相关和其他作者和其他作者和其他作者和其他作者和其他作者和与财产、水进口、数据相关。按照“数据+政策+金融”的服务模式,帮助金融机构对经营主体进行“精准画像”,促进民营企业融合发展。便利资本。 (11) 了解保险如何运作。针对涉农业务特点和需求,推动农业保险“拓展、增加产品、完善标准”,持续扩大农业农产品保险范围,提高农业保险承保结算准确性。继续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范围,帮助民营企业降低出口风险、拓展国际市场。深化银保合作,为民企提供优质服务开展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充分发挥保单风险缓释作用,继续培育和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发展适合私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和定期寿险。 (十二)充分发挥政府融资担保的增信作用。为推动省级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助力民营企业发展,政府融资担保应加强与银行业机构合作,建立“高度互信、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合作关系,扩大融资担保范围,充分发挥民间交割融资担保业务作用。 4.给予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十三)推动优质民营企业利用股权市场。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民营企业名单备份数据库,动态发现一批重点优质民营企业名单,按规定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加强对民营企业上市的培训、培育和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境外上市。新三板境内外挂牌上市支持民营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筹集资金注册发行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通过担保、增信等方式推动省内民营企业债券规模扩大。引导云南银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等机构投资者积极合理配置省内民营企业债券。 (十五)支持股权市场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服务。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要继续发挥资本市场“塔”和培育培育“苗圃”作用,依托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云南服务基地,建立全省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培训基地。省有关部门要指导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建立“(十六)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各级政府投资基金与民营企业上市名单双向推动机制,支持各级政府投资基金通过平台带动更多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等社会资本 市场化、合法化运作,引导和培育“耐心资本”投资早、小、长、硬技术,投资重要行业、核心领域和法院的优质民营企业 鼓励支持银行业机构与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合作,积极开展“投贷挂钩”,加大对民营企业投资的支持力度切实落实产业投资基金尽职调查和豁免机制。五、做好风险防范,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十七)强化风险防控。各银行机构要加强对民营企业投放的风险防控,完善风险管控机制,不断提升数据风险分析能力,加强贷前调查、贷款审核、贷款全流程风险管控,加强贷款用途分析,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贷款资金截留、套利、意外。 (十八)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完善政府担保机构(40个风险分担)、政府国有(市)金融机构(引导和鼓励担保机构、银行机构提供担保)风险共担“442”模式对民营民营企业的增信和融资支持没有意义,民营企业的产权问题和融资问题存在问题。六、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十九)加大宣传引导和“面对面”服务力度。开展全省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宣传工作,积极向民营企业宣传讲解金融政策和金融服务知识,帮助民营企业提高规范经营、诚信意识和防范风险意识。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金融机构网点、移动客户端、线上线下融资服务平台,向大中型民营企业广泛宣传推送金融政策、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继续开展“学金融、懂金融”活动“用金融”活动,开设云南“金融大讲堂”,扩大对民营企业的宣传培训范围,增强民营企业对金融政策和金融产品的认知。继续落实金融专员工作,各金融机构金融专员到园区、民营企业、农村地区开展金融服务,促进金融服务口碑、融资便利。(二十)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落实工作 全省有关部门要压实责任、各司其职,加强政府、银行、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融资过程中的困难和堵塞。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民间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领导抓紧协调整合工作力量,加强对民营企业融资的监督、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问题。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和职责对金融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