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1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普通案件中判处第二次灭绝的权利,这是对穆莫(Moumou),穆恩(Moung Moung Moung),Zeng Moung和原始被告Chengdu Metro Aperation Co,Ltd. Moumou,Moumou,Moumou,Moumou,Moumou,Moumou,Moumou,Moumou,Moumou,Moung Moung Moung Moung,Zeng Moung和原始的被告。恢复试验的事件发生了。 9月8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二次审判。在审判期间,他提出了两个新证据。一个是新闻封面中的“ events声明示例”下的评论的屏幕截图,该评论旨在证明解释对解释没有太多关注。其余的是网民对“事件陈述示例”的评论的屏幕截图,目的是证明解释没有达到公共道歉的形式。受访者Luo Moumou和Zeng Moumou提出了两个新的证据。一个是“事件E”的两个已发表的屏幕截图xample“在封面新闻中,另一个是重新印刷道歉内容的众多媒体,计划证明Luo Moumou和Zeng Moumou通过公共媒体向Heumou道歉。根据当事方的陈述,案件的证据,案件的证据和第二次的事实,通常是第一次在第一个左右的时间左右,当时是22:2:228左右,这是22:28,这是22:28,这是22:28乘客Luo和Zeng发现他在上面闪烁,并使用手机拍照并检查他们的tatlo,对上方的闪光是否是相机的争议,而他周围的乘客则在这里抓住了他的时光,然后求助于他的右手。并要求Luo和Zeng对其进行检查。Onfrol室,并获得了三人的同意后,他指导他独自下车以解决争端。在此期间没有发生身体接触。在平台期间,他脱下了鞋子和袜子,并要求现值站长进行调查。值班站的车站告诉他,他无权根据穆莫的要求调查并报警。在等待期间,没有人阻止行人观看或被问到。到达后,警察询问了这种情况,并带领三人在地铁警察室里。在此期间,警方观察并确认,当地铁行驶时,由于灯光照明,上穆乌的金属板形成了闪闪发光的区域。警察在警察室里检查了Moumou的鞋子,确认没有相机设备,并澄清了Luo Moumou和Zeng Moumou。 Luo和Zeng立即道歉,并表示愿意带出出租车费用。他打招呼S拒绝接受道歉。警察制作警报记录后,他们批评并研究了Luo和Zeng。在向上诉道歉三次之后,卢和Zeng道歉了三次。在第一次纠纷的那天,警察发现没有鞋子的相机是鞋子后,Luo弯腰道歉:“英俊的男人,对不起,我们不明白你,我真的很耐心。” Zeng点点头道歉:“对不起,我们不明白。”他认为两者的声音很小,行为不诚实,道歉没有被接受。在警察调解过程中,Zeng Moumou说:“他真的是为好人犯了一个错误。”两人表示愿意带上穆莫的出租车费用,但他拒绝了。在此案的第二个例子中,Luo Moung和Zeng Moumou于2024年5月30日在封面新闻中公开发布。“事件的例子”说:“我们对He先生的纠纷表示歉意,他对2023年6月11日在Chengdu Metro 1号线的秘密拍照。”“我们以前从未见过他先生,我们对He先生没有任何恶意意图或其他动机。我们再次向他先生道歉。 “在此案的第二次审判中,Luo和Zeng主动表示自愿声明,“我们为他在成笔Metro第1行的误解为2023年6月11日下午11点在Chengdu Metro Line在2023年6月11日的误解而道歉,并鞠躬鞠躬,说:“我们对此表示歉意。 Moumou.luo Moumou和Zeng Moug Moumou说,值班的车站和警察,行人没有告诉纠纷的原因或通过。步行没有停止,观看或询问,也没有证据表明Luo Moumou,Zeng Moumou,乘坐同一辆汽车的乘客或其他第三方向他人发送了争议或视频的照片或在互联网上传播。法院认为,在发生争议之后,Luo和Zeng向他的个人道歉,向公众道歉,并向法院道歉,法院通常等于IM他们对他的行为的契约。被告没有形成刑法中“虚假指控”的“虚假指控”,该指控是指制造事实,做出虚假报告,打算de毁他人的行动,并导致其他人受到刑事调查,并处于严重的状态。 《民法典》设定了“没有任何人或个人可以通过侮辱,诽谤等侵犯他人的声誉权利。”,侮辱是指故意通过暴力或其他手段对他人个性的不服从,并摧毁他人的声誉;诽谤 - 宣称是提出虚假的真理来打破人的个性和他人的声誉。警察是与Moumou,Luo Moug和Zeng Moumou一起在警察室的地铁,他们观察Moumou的上衣,发现“汽车在运行,当车站的外部迅速进入车站时,车站的外部爆炸时,您的鞋子的金属摄影机上有模糊的区域,就像手机的金属摄像头一样。审判,他还证实,当地铁移动时,他当天穿的鞋子爆炸了。基于这一点,法院认为,Luo和Zeng在HE的上闪光中提出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基础,并且不是基于恶性破坏者。法院指出,如果上闪光灯是相机,则两侧之间的争议在很大程度上旋转。 Luo和Zeng没有要求他脱鞋进行检查。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两个贬义词的词语困扰他们的个人尊严。两个人的行为的性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虚假指控和框架”,“诽谤”或“侮辱”。此案是关于个人权利的一般性争议。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法律是违法的,如果违法行为,如果犯罪者的主观错误,应对普通人有任何损害,应合并。权利以及侵犯和伤害的后果。如果有原因的原因,则可以确定两者之间的关系。 Luo和Zeng在闪闪发光的时候质疑了客观现象,也没有要求他脱鞋进行检查,也没有表明他的两种贬义性的言语会损害他们的个人尊严。在确认误解发生后,他不知道Lu和Zeng发布了互联网误解的图片或视频。因此,Luo Moumou和Zeng Moumou的行为不是非法的。关于Luo Moumou和Zeng Moumou是否有目的的违规行为。由于Luo和Zeng的疑问有一定的基础,然后确认了公共安全警察没有相机设备,Luo和Zeng道歉他已经面对并建议带来运输费用。因此,可以确定Luo Moumou和Zeng Moumou无意违反Moumou的个人digni泰。 Luo和Zeng提出了问题,实际上没有准确地确定他是否有摄像头设备,并且纠纷存在疏忽,但这种忽视并不等于违法的主观意图。关于Luo Moumou和Zeng Moumou的行动是否造成了Moumou社会分析的有害后果。罗和Zeng公开要求他的鞋子上可能有相机设备,这会对他们的自尊心产生负面影响。但是,如果它是由产生违反武装个人权利的法律层面确定的,不仅限于当事方的主观感受,但是如果在正常的社会范围内取消其尊严,也应从客观的角度进行评估。在这种情况下,现有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Luo和Zeng的行动导致他的社会分析减少了。因此,法院裁定Luo Moumou和Zeng Moumou并未形成违反Moumou的OVerall个人权利。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责任的假设应基于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因此,法院不支持Moumou的上诉请求公共道歉和损失赔偿。